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821号
付静、谢利军:
我院受理的原告范业彬与被告付静、谢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付静、谢利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范业彬借款本金42603.48元、利息15653.15元,本息合计58256.63元;二、付静、谢利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范业彬以42603.48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的自2022年2月8日起至清偿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9元,由被告付静、谢利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