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688号
翟聚武:
我院受理原告陶明诉被告翟聚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翟聚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陶明方木款29300及利息;利息以293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267元,由被告翟聚武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