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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2312号判决书公告送达

日期:2023-08-31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2312号

杨善喜

原告史海霞与被告杨善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海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善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史海霞与被告杨善喜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史海霞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人:吴之国  0553-88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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