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2312号
杨善喜:
原告史海霞与被告杨善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海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善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史海霞与被告杨善喜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史海霞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人:吴之国 0553-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