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893号
杨勇:
我院受理原告李光银与被告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杨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光银苗木款1.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杨勇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陶玉玲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