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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2921号判决送达

日期:2023-09-11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0210民初2921 

程太志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龙华物业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太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龙华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993.68元,公共能耗费1686.96元,两项合计3680.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芜湖龙华物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程太志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九月十一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商事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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