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652号
王小炳:
我院受理原告汪朝纯诉被告王小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小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汪朝纯劳务工资款、误工费(车费)合计人民币16900元整,并自2021年3月13日起以13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汪朝纯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3元(已由原告汪朝纯预交112元,余未交),由被告王小炳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