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654号
王一文:
我院受理原告余承洋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一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余承洋欠款人民币165000元整;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余承洋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600元(原告余承洋已预交1800元,余未交),由被告王一文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