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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2683号公告判决书

日期:2023-09-14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2683号   

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尊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新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马鞍山市为翠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尊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新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湾沚区礼泰建材销售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尊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新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湾沚区礼泰建材销售经营部向原告马鞍山市为翠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1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10万元为基数,自20221123日起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尊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新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湾沚区礼泰建材销售经营部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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