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597号
张先喜、张轩:
我院受理原告王团结与被告张先喜、张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先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团结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72533元,2023年6月12日之后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张轩仅对该项债务中被告张先喜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二、驳回原告王团结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5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7315元,由被告张先喜、张轩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