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091号
胡俊杰: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俊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09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陶玉玲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