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3430号
李小四:
我院受理原告潘明财诉被告李小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小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潘明财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5250元,合计105250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3.55%)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还清止;
二、驳回原告潘明财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明财承担5元,被告李小四承担1403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张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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