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719号
张轩、张先喜: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创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创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56290.5元及利息(以856290.5元为基数,按LPR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以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0月31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汪光平 0553-8811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