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789号
郑三五、广东筑奥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姜定能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定能起诉:
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2000元;自起诉之日起以1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11月7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沈军 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