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2880号
芜湖县国林汽贸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奚之木诉芜湖县国林汽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被告芜湖县国林汽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奚之木劳务费109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091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元、保全费139元,合计188元,由被告芜湖县国林汽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