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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皖0210民初2986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3-09-26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2986号

田春香

院受理原告俞欣欣诉被告田春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春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俞欣欣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费共计224635.35元;

二、驳回原告俞欣欣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4元,由原告俞欣欣负担285元,被告田春香负担4669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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