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2986号
田春香:
我院受理原告俞欣欣诉被告田春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春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俞欣欣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费共计224635.35元;
二、驳回原告俞欣欣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4元,由原告俞欣欣负担285元,被告田春香负担4669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