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 2023 ) 皖0210民初3191号
吴元保:
原告牛娴德与被告吴元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娴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慧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元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牛娴德与被告吴元保离婚;
二、婚生子吴世震由被告吴元保直接抚养,原告牛娴德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开始按月给付,直至婚生子成年为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吴之国 0553-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