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877号
樊胜龙、王琴: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东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樊胜龙、王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樊胜龙、王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县东辰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37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樊胜龙、王琴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