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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145号公告-判决书

日期:2023-09-28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145号

郴州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瀚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尚雄商贸有限公司:

院受理原告和县大亮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郴州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瀚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尚雄商贸有限公司,湾沚区鲁家建材销售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郴州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瀚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尚雄商贸有限公司、湾沚区鲁家建材销售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和县大亮建材经营部票据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和县大亮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220元,合计7620元,由被告郴州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瀚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尚雄商贸有限公司、湾沚区鲁家建材销售经营部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沈军  0553-881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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