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658号
崔三宝:
我院受理原告强春香诉被告崔三宝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强春香与被告崔三宝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由原告强春香预交),由原告强春香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