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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烫中非法添加罂粟粉,被判刑!

日期:2023-09-29    作者:武洪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为了使麻辣烫味道更好,吸引更多的回头客,一老板在明知“罂粟壳粉”为违法食材的情况下,在制作麻辣烫过程中添加由罂粟植株打磨而成的粉末,并对外销售。近日,湾沚区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并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王某某在湾沚区某菜市场内经营麻辣烫店。20229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为了使其制作的麻辣烫味道更好,在制作麻辣烫过程中添加由罂粟植株打磨而成的粉末,并对外销售。经检测:王某某麻辣烫的麻辣烫原料大桶装、小碗装、底料样品中均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等,检验结果均不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祗,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不仅是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第一道关,更是严守食品安全的底线。今后,湾沚区法院将一如既往,发挥司法“稳定器”作用,依法从严惩处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积极开展犯罪预防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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