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3608号
丁静:
我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与被告徐锋、丁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锋、丁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借款本息及罚息共计人民币231338.3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7月3日,并按合同约定自2023年7月4日起计算利息、罚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锋、丁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因本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若被告徐锋、丁静到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徐锋、丁静共同所有的房屋(坐落在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升泰家园小区02幢903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对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8元,由被告徐锋、丁静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60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