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3039号
陶红林:
我院受理洪本飞与被告陶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陶红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洪本飞返还借款本金64000元并支付利息80000元,合计14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陶红林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0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