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3)皖0210民初3039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3-09-28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3039号

陶红林

院受理洪本飞与被告陶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陶红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洪本飞返还借款本金64000元并支付利息80000元,合计14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陶红林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30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 址: 湾石路与金辉路交叉口
皖ICP备13004557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湾沚法院微信公众号湾沚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