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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1877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3-10-08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1877号

丁宏静

院受理原告张曙梅诉被告丁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丁宏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曙梅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9日起按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4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3654元,由被告丁宏静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月八日

 

承办人:沈军  0553-88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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