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2191号
何忠富:
我院受理原告万贤海诉被告何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何忠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万贤海借款本金16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16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0元(原告已预交1770元),由被告何忠富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沈军
电话:0553-85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