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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2191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3-10-15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2191号

何忠富

院受理原告万贤海诉被告何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何忠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万贤海借款本金16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16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0元(原告已预交1770元),由被告何忠富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沈军 

电话:0553-851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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