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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被执行人能否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强制执行的执行异议

日期:2023-10-11    作者:朱凯利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基本案情

原告某工程咨询公司诉被告某置业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经芜湖市湾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某置业公司需分期归还某工程咨询公司售房款258万余元。该某置业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某工程咨询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查封了某置业公司名下的5套房产。某置业公司以已经将该5套房产出售给案外人孙某和李某某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对案涉5套房产的强制执行。


法官评析

湾沚法院经审查认为,执行异议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二者的具体内容和提起对象都有所不同。对于执行行为异议,提起的主体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和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解决的是执行过程中对各种过程性执行行为可能存在程序性违法的救济问题。对于执行标的异议,是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具有实际所有权,以法院的执行存在实施对象(执行标的)错误为由而提出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解决的是实体上的执行标的归属问题,能够提起的主体只能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际所有权的案外人。在当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下,只有案外人才有资格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无权直接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该案中,某置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排除强制执行异议因不具有提起主体资格条件而被依法驳回。裁定作出后,某置业公司和某工程咨询公司都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该裁定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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