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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3143民事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3-10-12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3143号

西珣:

     我院受理原告芮品声诉被告西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西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芮品声欠款10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64元(原告已预交32元),由被告西珣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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