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392号
黄朝兵:
我院受理原告广德立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黄朝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德立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412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朝兵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承办法官:郑金凤 0553-881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