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194号
赵爱凤:
我院受理原告王贵宝与被告崔德清、赵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德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贵宝欠款6.7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贵宝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4元,由原告王贵宝负担1976元,被告崔德清负担1468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陶玉玲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