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3595号
潘正武:
我院受理焦锋与被告潘正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焦锋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5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