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3414号
陈铜星:
我院受理原告王慧与被告陈铜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铜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慧加工费10206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2063.9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171元、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241元,由被告陈铜星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