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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3431民事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3-10-25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3431号

刘国如:

     我院受理原告陶永胜诉被告刘国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国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陶永胜借款70000元;、驳回原告陶永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775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刘国如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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