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3378号
王生义:
原告孙贤木诉被告王生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王生义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孙贤木工资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用800元(原告预交400元),由被告王生义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