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3528号
吕庆贵: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三益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庆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吕庆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三益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319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芮庆云 0553-8827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