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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3192号判决公告

日期:2023-10-31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3192号

王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繁昌支公司、李西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鲁中明与被告王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繁昌支公司、李西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繁昌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鲁中明各项损失17278元;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鲁中明各项损失17278元;三、驳回原告鲁中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繁昌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各承担248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郑金凤

联系电话:0553-881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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