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952号
陶岳飞:
我院受理原告奚阿苹诉被告陶岳飞、安徽优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奚阿苹各项损失人民币138172元,原告奚阿苹收到该款后返还被告陶岳飞垫付款人民币10941元;
二、驳回原告奚阿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3元,由被告陶岳飞负担3100元,原告奚阿苹负担773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承办法官:后宗刚 0553-8810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