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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2889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3-10-10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2889号

 芜湖正典型材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王玉杰与被告芜湖正典型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正典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玉杰返还81115元;

二、驳回原告王玉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5元,由被告芜湖正典型材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月十日

 

 

承办人:芮庆云  0553-8827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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