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416号
刘国华:
我院受理原告王井根与被告刘国华、后宗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后宗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王井根返还破碎机及辅助设备;
二、驳回原告王井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国华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号
承办法官:陶玉玲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