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3478号
黄祖发:
我院受理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祖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祖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元,并自2020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14.8%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祖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64元整;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被告黄祖发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