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110号
潘孝勇、赵丹、潘能富、施群凤、施祥龙: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孝勇、赵丹、潘能富、施群凤、施祥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孝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与罚息12914.26元(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7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即年利率11.4%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赵丹、潘能富、施群凤、施祥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5元,由被告潘孝勇、赵丹、潘能富、施群凤、施祥龙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号
承办法官:陶玉玲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