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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3668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3-11-06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3668号

承良龙王根莲

我院受理的原告承良龙诉被告王根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根莲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承良龙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及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承良龙的其他诉请。案件诉讼费1184元,由被告王根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2023)0210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徐忠

联系电话:0553-881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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