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申11号
陶贤文、芜湖珀妮娅鞋业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丽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承梁、原审被告陶贤文、原审被告芜湖珀妮娅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申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人:李颖 0553-8815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