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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申11号裁定书公告送达

日期:2023-11-06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申11号

陶贤文、芜湖珀妮娅鞋业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丽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承梁、原审被告陶贤文、原审被告芜湖珀妮娅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申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人:李颖  0553-8815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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