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534号
潘正武、杨翠凤: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正武、杨翠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潘正武、杨翠凤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的按揭款项270640.58元,并自2023年8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680元,由被告潘正武、杨翠凤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