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518号
魏明志:
我院受理原告翟红霞与被告魏明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翟红霞各项损失共计2601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翟红霞各项损失共计4300元;
三、驳回原告翟红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48元,原告翟红霞负担48元,被告魏明志负担10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