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471号
芜湖鸿旋机械有限公司、刘勇:
我院受理的原告芜湖县新莞五金机电经营部与被告芜湖鸿旋机械有限公司、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县新莞五金机电经营部(唐良龙)支付货款537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以所欠货款537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芜湖县新莞五金机电经营部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勇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3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