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3945号
刘德武、刘德建: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德武、刘德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德武、刘德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6612.66元、利息4435.72元、罚息44091.96元、复利7705.79元,共计人民币82846.13元,并自2023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26612.66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4435.72元为基数),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川HB6218,车架号LVTDH12A3CB056088)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2元,由被告刘德武、刘德建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郑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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