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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利息,能不能得到支持?

日期:2023-11-17    作者:芮萍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利息是民间借贷关系中最常见的主张之一。口头约定的利息,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让我们来看看法院如何裁判。

案情回顾:20136月,丁某向程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除丁某的签名和日期外,仅载明了借款金额10万元。此后丁某陆续归还65400元,程某出具收条。该收条载明,“201310月程某收到丁某付三个月借款利息5400元”,其余6万元注明为收到现金,双方均在收条签名予以确认。后被告停止付款,程某多次催要,丁某均未还款。20237月,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欠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1.8%支付剩余利息。

法院审理:该案在庭审过程中,丁某辩称,当时我们是口头约定了月利率1.8%,但我支付了三个月利息之后,已经明确向原告表明,之后没有利息了。但原告并不认可被告的辩解意见,也不承认被告曾向其申明不再归还利息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虽未在借条上约定利息,但借款人已经承认口头约定了利息,并实际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符合口头合同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借贷双方存在利息约定。对于丁某辩称已向程某申明不再归还利息的意见,因其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程某也未予认可,故法院未予采纳。因丁某未表明其偿还的60000元系本金还是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对利息的清偿。最终,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判决丁某归还程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剩余利息。

法官寄语: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有无约定利息常常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口头约定的利息是否存在,是定分止争的关键,但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足以相互支撑,口头约定的利息也可得到支持。尽管如此,口头约定利息仍然存在难以取证、难以查明事实等弊端。因此,在民间借贷行为中,我们也应当将利息约定情况一并清晰地写进借条中,以免将来产生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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