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本院在审理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王琦销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
1.王琦支付其销售金额一倍的赔偿金共计54000元;
2.王琦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被告王琦在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经营“百草堂保健品商行”,零售保健品和医疗器械。2021 年 9 月至 2023 年 4 月间,为非法牟利,被告人王琦通过网络从梁芙蓉(另案处理)处购买了品名为“棒老头”、“硬到底”、“黑金刚”、“蚁力神”等多种性功能保健品,进购价格共计 46600 元。被告王琦在明知前述保健品来源不明、成份不明且商品进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仍将上述性功能保健品通过隐藏保存的方式对外销售,已销售金额至少 5.4 万元。2023 年 9 月 22 日,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性功能保健品抽样执法检测,均检出含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王琦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王琦向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支付其销售金额一倍的赔偿金54000元。款于调解书送达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付清,每月30日前支付3000元至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至支付完毕止。
2、王琦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诉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553-1111111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