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本院在审理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裴海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
1.判令裴海源支付其销售金额一倍的赔偿金共计22000元;
2.判令裴海源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间,裴海源为非法牟利,从梁芙蓉(另案处理)处购买了品名为“黄金肾宝”、“美国肾黄金”、“德国小钢炮”、“藏域雄根”等多种性功能保健品。被告裴海源在明知前述保健品来源不明、成份不明且商品进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仍将上述性功能保健品通过自己经营的店铺内对外销售,已销售金额至少22000元。
经检测,上述涉案性功能保健品均检出含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裴海源于调解书送达后第二日向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2000元;
2.被告裴海源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诉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553-8810350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