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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3-11-22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10民初3793号

王中兵、后小琴

我院受理原告张忠文与被告王中兵、后小琴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王中兵、后小琴对芜湖市湾沚区湾新路公园城邦11幢102室房屋产权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王中兵、后小琴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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