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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沚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源头防范错诉错判错执

日期:2023-11-24    作者:许旻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诉源治理强调人民法院处理涉诉案件,既是化解矛盾纠纷,更是参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方式。近年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紧扣案件细节,从源头、本质上防范错诉错判错执,让大量矛盾纠纷预防在源头。日前,湾沚法院就在案件受理中办理了一起原告错诉案件。

巨额水费惹人疑

原告某自来水厂起诉被告陶某某拖欠水费15000余元,案件受理后,法院因未能通过电子送达联系上陶某某,故干警按程序进行线下送达。在陶某某所在的六郎镇某村委会,村委会干部根据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也未能查询到陶某某下落。

能动司法源头化纠纷

半年水费15000余元数额巨大,经与村委会了解陶某某又未开办企业,巨额水费实有蹊跷。为保障陶某某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只能请村委会干部向同村居民询问能否联系上陶某某。幸运的是,经村干部几经辗转终于要到了陶某某的微信。经过仔细询问和对比,承办人员终于发现原告诉请的被告实际为同村另一同名同姓的陶某某,原告诉状中身份信息提供错误。原告得知后立即向诉错的陶某某赔礼道歉。

治病于未成,防患于未然

    类似的案件一旦无法联系上被告而缺席审理,判决后再进入执行程序必然将引起纠纷,湾沚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不放过每一个案件细节,及时有效回应群众迫切诉讼服务需求,通过打破“信息壁垒”减少当事人诉累,解决当事人现实难题,为群众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法官提醒:大家在向法院递交诉状前,应仔细核查被告身份信息,防止因大意诉错了人反而被起诉。同时如果原告所诉主体错误的行为侵犯了无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属于民事侵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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